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印发《关于储蓄国债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自2026年6月起,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业务开办机构为养老金投资者提供购买储蓄国债的相关服务。
在养老金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前,机构应当为其开立个人养老金专用国债账户,用于记录养老金投资者购买的储蓄国债期次、数量以及持有变动等情况。养老金国债账户应当与投资者本人的养老金资金账户绑定,资金往来、领取条件和税收政策遵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规定。
开办机构应当通过已开通的储蓄国债业务办理渠道,为养老金投资者提供便捷的储蓄国债查询、购买等服务。各开办机构养老金专属额度分配比例按季度调整。首次分配比例根据各开办机构已开立所有养老金资金账户中未投资金额的比重确定,后续每季度根据各开办机构上一季度向养老金投资者售出储蓄国债金额的比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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